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947號聲請人甲○○
人壽客服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附表:96年度除字第29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20,417元│96年2月7日│PQ0000000│││限公司 謝仕榮 │五洲分行││││├──┼─────────┼────────┼─────────┼───────────┼────────┤│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8,000元│96年4月24日│PQ0000000│││限公司謝仕榮│五洲分行││││├──┼─────────┼────────┼─────────┼───────────┼────────┤│00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8,000元│96年4月24日│PQ0000000│││限公司謝仕榮│五洲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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