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籍設嘉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因車禍頭部外傷顱內出血而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余明賢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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