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四八八號
),本庭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漂流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九
日止」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
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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