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豐秩字第二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八九東
警刑秩字第О三О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以脫褲裸露下體生殖器方法,調戲異性。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二十時許。
(二)地點:台中縣○○鎮○○路六一五之一附一號儂來檳榔攤前。
(三)行為:在其自己所駕車號00-000О號自小客車內以脫褲裸露下體生殖器之
方法,調戲異性。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王惠雯 之證言。
(三)本件被移送人係於自己所駕自小客車內裸露下體,並非於公共場所或公共得出
入場所為之,所犯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是移送機關移送書所
載被移送人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