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五一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參仟陸佰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實施前以新台幣肆拾貳萬參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其於民國八十八年元月初發起二組合會(下稱:A會及B會),連
同原告在內每會各有三十一人參加,並約定每會會款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以
外標方式投標,每月三日假原告任職之國軍左營醫院復建科投標,而上開A、B
兩會均於九十年七月期滿,被告亦以自己名義同時參加A、B二會各一會,八十
八年四月三日,被告分別以A會七千六百元,B會七千八百元得標,則每月應給
付A會會款二萬七千六百元,B會會款二萬七千八百元,被告並已於同年四月五
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