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聖豐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反訴被告丙○○被告即反訴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複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時三時卅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提出獲理賠之汽車強制責任險保險金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B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