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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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九十年交訴字第四一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