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八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二七一三六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肆拾柒萬柒仟玖佰叁拾貳元,折合銀元壹
佰捌拾貳萬伍仟玖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零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萬零貳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零貳佰壹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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