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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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7、13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芳上列被告等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林秀芳「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41年臺抗字第66號判例要旨可參。再判決之更正,法院原得依職權為之,所謂「依職權」即不論該判決是否已經上訴或已確定,均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說明甚詳。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