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情形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三份附卷可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