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即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聲請人主張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提出當時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㈡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下列相關資料證明:
1.聲請人之在職證明及每月薪資單。
2.說明聲請人之配偶94年迄今之工作情形,如目前有工作,請提出其在職證明及每月薪資單。
㈢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由聲請人繳交房屋貸
款(包含其配偶、公婆名下)共540,480元、子女教育費167,424元、其配偶之債務協商金額306,384元、全戶保險費用148,283元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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