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53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趙 耀輝 債務人 張淑貞
一、債務人 趙耀輝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零柒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債務人趙耀輝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淑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趙耀輝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14日邀同其餘債
務人張淑貞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①新臺幣286萬,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14日起至114年12月14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2.15%),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臺幣0000000元。②新臺幣143萬,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14日起至109年12月14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18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3.49%),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新臺幣0000000元。
㈡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擔保借款約據2份為證。
㈢然債務人趙耀輝應於每月14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0
年05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擔保借款約據之貸款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㈣又查張淑貞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保
證法律關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趙耀輝無財產執行或執行無實益時,債權人不足受償部份由債務人張淑貞負保證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05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22│張淑貞、趙│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19775元│耀輝│5月14日起││一五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0│張淑貞、趙│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1008元│耀輝│5月14日起││四九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淑貞、趙│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221977│耀輝│6月15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5元││││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淑貞、趙│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100100│耀輝│6月15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8元││││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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