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一號上訴人 林振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九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三八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協商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一項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林振偉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第一審法院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首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第一審判決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復經第二審判決,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提起上訴,亦非法之所許,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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