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4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志宏具保人楊海源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海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潘志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5年6月
1日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收據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1139號卷第51頁),由具保人楊海源如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其陳報之臺北縣○○市○○街○巷○號3樓址及台北市○○區○○街0段000號,前者合法送達,後者則已查無被告之人住居,併有刑事訴訟法第75條、第76條第2款之事由。再經本院按上開2址囑警拘提,均拘提無著,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95年10月16日北縣警汐刑字第0950028920號函及95年10月12日、同年10月31日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具保人經本院通知,亦無法偕同被告到庭或陳報被告所在地,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姜麗香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忠改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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