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886-89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甲○○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95年10月26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裁監稽違字第裁61-G6AA17151號、第裁61-G6AA17463號、第裁61-G6AA17612號、第裁61-G6AA16652號、第裁61-G6AA16157號、第裁61-G6AA13656號、第裁61-G6AA12451號、第裁61-G6AA13285號、第裁61-G6AA1188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均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原則上應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所明定。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管轄事項,上開辦法既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由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地或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號4樓之1,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1紙、異議人所提出之聲明異議狀1紙及舉發交通違規通知單8紙附卷可稽,而原舉發機關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所認定異議人之違規行為地均係臺中市○○○街,此亦有舉發交通違規通知單8紙及裁決書9紙在卷足憑,是異議人之住所、居所及違規行為地均非本院轄區,本院自無管轄權,原處分機關誤將異議人上揭9件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本院處理,爰依前開規定,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交通法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哲偉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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