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4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請求聲明(確認本件之請求甲○○負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責任?)。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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