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26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97年度簡字第1305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4月在案,雖檢察官對刑事案件提起上訴,但因上訴逾期,經本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261號判決駁回。依照前開規定,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8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郭顏毓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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