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聲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趙清源
相 對 人 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忠
相 對 人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澤民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貳拾陸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八十八年度板簡字第二五○
四號宣示判決筆錄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包括第一審裁判
費一萬八千三百九十九元、郵費八百六十七元、公示送達聲請費九十元、登報費
一千四百元,及本件郵費一百七十元,合計共二萬零九百二十六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