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0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0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易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土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9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宣判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銘勇書記官楊嘉惠通譯許佳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廖土彬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廖土彬前曾於民國96年10月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96年
1月15日以96年度訴字第1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1月、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嗣經本院於96年8月15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65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6月又15日、5月又15日、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並於97年7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廖土彬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1年1月12日上午10時45分許,趁 陳君清 位於新竹市○○區○○○路○○○巷○號之住宅正辦理喪事,出入人口眾多之際,進入上址2樓主臥室內欲竊取屋內物品,嗣廖土彬著手尋找財物而尚未得手時,即為陳君清發覺報警予以逮捕。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楊嘉惠
法官王銘勇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