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六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張秀慈 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八八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依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0三號民事判決,提存之台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三張,號碼各為CO13634A、CO13635A、CO13636A,面額均為新臺幣壹佰萬元,合計新台幣叁佰萬元,准予變換為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同額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0三號民事判決,為相對人提供如主文所示第一項前段擔保物在案,即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八八六號提存事件。茲以該擔保物即將到期,為屆期取回上開擔保物,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額如主文第一項後段所示之擔保物等語,並提出民事判決、可轉讓定期存單、提存書及國庫收據等件為證。經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