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О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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