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80號聲請人震台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祥麟 代理人 鄭惠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劉台安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金宙建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3年3月31日│95,004元│HD0000000│││ꆼ俊堯│信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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