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字第19號上訴人 張芳綺 住臺北市○○區○○○路○○號2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陽明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因101年度醫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伍拾柒萬玖仟貳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叁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劉碧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