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王桂森 上列再度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對本院83年度促字第19837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依原訴訟事件之標準按訴訟標的計算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2,350萬元,再審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返還被執行之薪資新臺幣94,53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23,594,5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再審之訴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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