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原告 何吳蒜妹 訴訟代理人 何秀英 被告 鍾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3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邱筱涵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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