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被告間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楊進豊 被告新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被告間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5,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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