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71號聲請人惠光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明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又依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即得逕向該管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為裁定,有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336號裁定可資參酌。
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96年度存字第2132號提存事件內之擔保金新台幣(下同)781,000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990號民事裁定提存781,000元,並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聲請人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2,342,203元,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96年度促字第16540號支付命令,該支付命令於96年7月4日確定,聲請人已於民國96年8月9日以台南市○○路第五支郵局第471號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於96年8月10日收受後迄未聲明異議,聲請人自得請求返還擔保金云云,並提出假扣押聲請狀、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990號民事裁定、本院96年度存字第2132號提存書、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540號支付命令狀、聲請狀暨確定證明書、台南市○○路第五支郵局第471號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資料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6年3月21日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並經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3990號假扣押裁定在案,嗣就該假扣押之請求,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促字第16540號核發支付命令在卷,上開支付命令並於96年7月4日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卷宗,查核屬實,則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該擔保提存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發還上開擔保物,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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