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小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小字第5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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