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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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47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9年度南小字第47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鄉○○村○○路○○○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屏東
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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