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於本院99年自字第14號對被告甲○○、丙○○2
人自訴妨害自由刑事案件,因上開案件經本院刑事庭於99
年3月8日,以原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限期補正逾期未補
正,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提起損害
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99年附民字第131、132號)請求本
件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3億1千萬元,並自收
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付百分之5之利息,如不受理判決或
判決無罪,即請移民事庭,並先就11萬元為請求。訴訟費用
由被告連帶被告連帶負擔,並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因上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亦於99年3月8日,由本院刑事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駁回原告之
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而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
項規定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徵裁判費,經本院以99年中
補字第661號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既為11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77條之13第1項之規定: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1百元,本件應徵裁判費為1,100元,茲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該項裁定已於99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