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簡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花簡字第517號
原   告 澧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
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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