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柒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下稱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證人丙○○,及調閱相關卷證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世芳法官黃呈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