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5年度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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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5年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破字第六號
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曾子興 律師右聲請人就甲○○遺產宣告破產事件聲請宣告破產終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遺產破產終止。
理由
一、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所屬坐落台北縣○里鄉○○里○○段二坪小段第二二九之一、二二九之四地號土地二筆,經送請鑑價結果為新台幣(以下同)二百八十四萬四千九百二十七元(尚未扣除土地增值稅),債權人 董炯雄 陳報之債權金額為五百萬元,其就上開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三百萬元之抵押權,債權人董炯雄並主張行使別除權,是該不動產於債權人董炯雄行使抵押權後,應已無殘餘價值。至於國順地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一千股部分,依前破產管理人 羅美隆 律師於八十五年四月六日聲請狀附件四所附國順公司八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資產負債表所示,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為一億元,惟其淨值為負四億二千三百一十三萬四千八百零六元;前破產管理人羅美隆律師復於九十一年三月二日陳報該公司實際上已不存在,資產淨值為零,是此部分股票應已無任何實質價值。另現金三萬元部分,已於破產程序中支出郵資八百五十元、土地鑑價費用五千元,尚餘二萬四千一百五十元,已不敷清償鈞院所核定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五萬元,是本件破產財團所餘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宣告終止本件破產程序等語。
三、經核聲請之聲請尚無不符,爰依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