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再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