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 常業 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ОО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三右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三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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