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112號債權人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孫登順林紀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確切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結果,皇喜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黃瀗輝 ,非為孫登順,如書寫錯誤具狀更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狀所載之高空車合約書影本、銷貨單影本、發票影本之釋明資料。
三、請釋明債務人林紀彣之住居所為何。
四、債務人孫登順、林紀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