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82號聲請人鉅商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美人 相對人 陳姿惠
陳堉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十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7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68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4年3月10日│20,000元│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0日│CH378294││├──┼──────┼───────┼───────┼───────┼─────┼──┤│002│104年3月10日│20,000元│104年5月10日│104年5月10日│CH378295││├──┼──────┼───────┼───────┼───────┼─────┼──┤│003│104年3月10日│20,000元│104年6月10日│104年6月10日│CH378293││├──┼──────┼───────┼───────┼───────┼─────┼──┤│004│104年3月10日│20,000元│104年7月10日│104年7月10日│CH378271││├──┼──────┼───────┼───────┼───────┼─────┼──┤│005│104年3月10日│20,000元│104年8月10日│104年8月10日│CH378273││├──┼──────┼───────┼───────┼───────┼─────┼──┤│006│104年3月10日│20,000元│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10日│CH378272││├──┼──────┼───────┼───────┼───────┼─────┼──┤│007│104年3月10日│20,000元│104年10月10日│104年10月10日│CH378352││├──┼──────┼───────┼───────┼───────┼─────┼──┤│008│104年3月10日│20,000元│104年11月10日│104年11月10日│CH378354││├──┼──────┼───────┼───────┼───────┼─────┼──┤│009│104年3月10日│20,000元│104年12月10日│104年12月10日│CH378355││├──┼──────┼───────┼───────┼───────┼─────┼──┤│010│104年3月10日│20,000元│105年1月10日│105年1月10日│CH378353││├──┼──────┼───────┼───────┼───────┼─────┼──┤│011│104年3月10日│20,000元│105年2月10日│105年2月10日│CH378359││├──┼──────┼───────┼───────┼───────┼─────┼──┤│012│104年3月10日│20,000元│105年3月10日│105年3月10日│CH378358││├──┼──────┼───────┼───────┼───────┼─────┼──┤│013│104年3月10日│20,000元│105年4月10日│105年4月10日│CH378360││├──┼──────┼───────┼───────┼───────┼─────┼──┤│014│104年3月10日│20,000元│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0日│CH378357││├──┼──────┼───────┼───────┼───────┼─────┼──┤│015│104年3月10日│20,000元│105年6月10日│105年6月10日│CH378356││├──┼──────┼───────┼───────┼───────┼─────┼──┤│016│104年3月10日│20,000元│105年7月10日│105年7月10日│CH378274││├──┼──────┼───────┼───────┼───────┼─────┼──┤│017│104年3月10日│20,000元│105年8月10日│105年8月10日│CH378351││└──┴──────┴───────┴───────┴───────┴─────┴──┘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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