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5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50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50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氏金芝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4446、54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林氏 金芝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果汁包貳包(驗餘淨重貳點肆玖肆零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林氏金芝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及地點,以不詳金額向 王冠智 (涉嫌販賣毒品部分,現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果汁包2包(外包裝為蘋果圖案,驗前總毛重4.5950公克,驗前總淨重2.7310公克;驗後總淨重2.4940公克)而持有之。嗣於民國111年6月8日10時30分許,經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住所執行搜索,而當場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果汁包2包,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二、證據要目:
㈠、被告林氏金芝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扣案物品照片15張。
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搜字第770號搜索票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本案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供稱其毒品果汁包係向「阿弟仔」購買、而其向「阿弟仔」購買毒品已經1年多了,但期間交易過幾次不清楚云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738號偵查卷第7頁背面至第9頁警詢筆錄、第47頁偵訊筆錄),並指認「阿弟仔」即為王冠智(見同上偵查卷第10頁至第11頁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惟查警方及檢察官訊問時皆是以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與被告林氏金芝確認該對話內容之意,且依卷內所附通訊監察譯文所示,監察對象(A)為0000000000(王冠智),可知王冠智確為被告林氏金芝之毒品上游,惟王冠智之被查獲並非由被告林氏金芝所供出,而是在此之前王冠智已為警察之鎖定的監察對象,本次詢問被告林氏金芝應係為確認監察譯文內容以佐證王冠智販賣毒品事證。故本件應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減刑事由存在,附帶說明。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有助長毒品之流通,進而,將會衍生其他犯罪行為,影響社會公安秩序,也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持有毒品種類、數量少,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果汁包2包(純度低於1%,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8738號卷第59頁至第60頁毒品鑑定書、第61頁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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