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 劉得佑 代理人 游家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沂㐵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合計為4,59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即具體說明何謂入不敷出、生活所需?)。並提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財產目錄狀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9年10月6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四、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
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請聲請人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若無工作,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㈢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
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9年10月6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
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㈡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並說明聲請人目前係與
何人同住?㈢請就聲請人所陳報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
之帳單明細。請說明每月支出手機通訊費1,534之必要性,並說明支出金額為何較一般常人高,為何需使用2個門號。
六、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每月負擔扶養費金額?請提出受扶養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受扶養人有幾名扶養義務人及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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