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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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五號
原告戊○○法定代理人己○○
丁○○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正本中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李銘洲~B法官黃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