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六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捌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三萬八千三百三十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三十八元合計三萬八千五百六十九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