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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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3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5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吳柏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8年度執更丙字第1046號、111年度執更助丙字第350號、111年度執更助丙字第33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柏諺(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545號、111年度聲字第2391號(嗣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39號抗告駁回)、111年度聲字第2325號(嗣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49號抗告駁回),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4至6)、附表三(編號7至10)所示各罪,各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下稱A裁定即附表一)、有期徒刑4年2月(下稱B裁定即附表二)、有期徒刑11年(下稱C裁定即附表三),以上開3裁定,分定執行刑之結果,受刑人刑期共計有期徒刑20年4月,已造成刑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受刑人上開類似犯罪,不應被分開拆成不同之定執行刑,導致刑期加重。是應定執行之案件,有無違反恤刑目的,應以提昇受刑人對刑罰執行程序之信賴,亦應從受刑人的視角觀察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是聲請鈞院重新審酌受刑人之刑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其聲請權專屬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由該管檢察官依其職權為之。職是,受刑人如認所犯數罪,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依法應向檢察官提出請求,待檢察官作出准否之決定後,若檢察官否准受刑人定執行刑之請求,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或方法,受刑人得向法院聲請異議。而本件聲明異議狀所載係請求將
A、B、C裁定所示各罪,因有刑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故聲請法院重新合併應定執行刑,然既非檢察官於檢附相關資料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而係受刑人自行向法院聲請,首先有聲請人適格之問題,其次,法院亦無從依據聲請人之聲請,不論於程序面,審究其是否有聲請權限及所聲請各罪是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抑或從實體面,綜合審酌行為人本身之人格及各數罪間之整體關係,於法律內、外部性界限內,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胥以各罪之裁判書類(含各罪之判決書、前定執行刑之裁定書)及被告之前科紀錄表等所載之內容為其審核、酌定其刑之依據,而與法律規定不符。
三、又本件受刑人有如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前後各就編號1至3、4至6、7至10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各以108年度聲字第2545號、111年度聲字第2391號、111年度聲字第232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均已確定,有上開各刑事裁定書、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準此,上開裁定既均已確定,均具有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從而檢察官依本案確定裁定之內容為指揮執行,經核並無任何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
四、本件受刑人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既未經檢察官為否准之執行指揮,本院無從審酌檢察官是否執行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節,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附表一: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545號(A裁定)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新臺幣30萬元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23日104年4月12日至104年4月23日104年4月23日前為警查獲前一星期某時許至104年4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908號同左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86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033號同左判決日期105年5月20日107年7月10日同左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同左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86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828號同左判決確定日期105年6月20日108年3月28日同左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丙字第1046號指揮執行附表二: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391號(B裁定)附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19日採尿前2日內之某時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107年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91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85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62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998號108年度審簡字第770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454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10日108年10月4日110年3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最高法院案號同上同上110年度台上字第57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30日108年10月28日111年6月1日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丙字第350號指揮執行附表三: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325號(C裁定)附表編號789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106年7月12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106年8月1日107年1月25日105年7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50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0016號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993號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1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8280號107年度審訴字第3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14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5日108年8月26日108年12月19日110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同上同上109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222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29日108年9月23日109年3月18日111年5月18日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助丙字第336號指揮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