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三九號
原告松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蘭 右原告與被告 葉光雄 (即三正鐵工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零捌元,折合銀圓貳拾玖萬捌仟零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玖佰捌拾壹元,折合新臺幣捌仟玖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馮保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