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四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元,折合銀元捌拾貳萬叁仟
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貳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秦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