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甲○○被告春嘉國際有限公司設台南縣新營市○○街三○之二號六F法定代理人顏金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春嘉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春嘉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壹拾陸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
伍拾萬零玖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肆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沈揚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