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肆佰伍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何小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