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266號債權人威嘉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岳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壬百湖有限公司、 林尚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對不同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壬百湖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8年4月17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20176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㈢請確認臺端聲請狀內請求標的欄內第㈠之利息起算日為民
國106年11月30日是否誤植?(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因與後附附表利息起算日不同,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