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偉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偉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偉寶(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10月2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訊問紀錄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106號判決、92年度台非字第31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97年度台抗字第39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附卷足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4、5所示之罪,為均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至3、6至12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規定之情形。是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前曾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723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附表編號6至12所示各罪,前曾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雖均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至3、6至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陳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邱偉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取財罪│恐嚇取財罪│恐嚇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3次)│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13日│104年11月13日(3次)│104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08號│第1608號│第160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3日│107年1月3日│107年1月3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3日│107年1月3日│107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98號(編號1至5曾│第698號(編號1至5曾│第698號(編號1至5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3年2月)│3年2月)│└────────┴──────────┴──────────┴──────────┘┌────────┬──────────┬──────────┬──────────┐│編號│4│5│6│├────────┼──────────┼──────────┼──────────┤│罪名│恐嚇取財未遂罪│恐嚇取財未遂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年(2次)│├────────┼──────────┼──────────┼──────────┤│犯罪日期│104年11月9日│104年11月13日│104年9月22日│││104年11月16日││104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5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08號│第1608號│第5883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8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3日│107年1月3日│107年2月27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5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236││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3日│107年1月3日│107年8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99號(編號1至5曾│第699號(編號1至5曾│第3231號(編號6至12│││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3年2月)│10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4年2月││││(2次)││├────────┼──────────┼──────────┼──────────┤│犯罪日期│104年9月16日│104年9月21日│104年11月3日││││104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883號等│第5883號等│第5883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8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8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8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7日│107年2月27日│107年2月2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236│107年度台上字第2236│107年度台上字第2236││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8日│107年8月8日│107年8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31號(編號6至12│第3231號(編號6至12│第3231號(編號6至1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10年6月)│10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藥事法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4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8月│││(2次)││(8次)│├────────┼──────────┼──────────┼──────────┤│犯罪日期│104年11月10日│104年11月1日│104年11月12日(2次)│││104年11月18日││104年11月13日(2次)│││││104年11月14日│││││104年11月15日(2次)│││││104年11月中旬後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883號等│第5883號等│第5883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8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8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38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7日│107年2月27日│107年2月2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236│107年度台上字第2236│107年度台上字第2236││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8日│107年8月8日│107年8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231號(編號6至12│第3231號(編號6至12│第3231號(編號6至1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10年6月)│1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