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雅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雅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雅芬(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10月3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除附表編號1之罪得易科罰金,其餘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10月3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附表編號3至10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87、17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並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0、111號判決上訴駁回(編號3、4之罪均因不得上訴而確定),其中編號5至10之罪再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基於不利益禁止原則,本院另定應執行刑時應受其拘束,又審酌受刑人犯罪時間、行為態樣具反覆性及對社會法益之危害程度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不得易科罰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郭雅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3日│105年7月8日│106年2月15日起至│││││106年2月16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關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93│105年度毒偵字第293│106年度偵字第8439│││6號│6號│、13088、1423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35│││││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573│105年度訴字第1573│107年度上訴字第110││實││號│號│、111號││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7日│106年9月27日│107年5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2│107年度台上字第389│107年度上訴字第110││判││號│9號│、111號││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25日│107年10月4日│107年5月9日││││(不得上訴)││(不得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罰金或易服社│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3至10各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87、17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並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0│││││、111號判決上訴駁│││││回(編號3、4之罪均│││││因不得上訴而確定)│││││,編號5至10之罪,│││││嗣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共5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均處有期徒刑3年10│有期徒刑8年││││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2日或13日│①106年1月15日│106年2月26日│││之某時起至106年3月│②106年1月24日││││15日為警查獲時止(│③106年1月17日││││持有為其施用所吸收│④106年2月11日││││)(聲請書附表誤載│⑤106年2月16日││││為「106.03.12或106│││││.03.13之某時許」,│││││本裁定逕予更正)│││├──────┼─────────┼─────────┼─────────┤│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439│106年度偵字第8439│106年度偵字第8439│││、13088、14233號、│、13088、14233號、│、13088、1423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35│106年度毒偵字第135│106年度毒偵字第135│││0號│0號│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院│院│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0│107年度上訴字第110│107年度上訴字第110││實││、111號│、111號│、111號││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9日│107年5月9日│107年5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0│107年度台上字第297│107年度台上字第297││判││、111號│0號│0號││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9日│107年8月16日│107年8月16日││││(不得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均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同編號3│└──────┴─────────────────────────────┘┌──────┬─────────┬─────────┬─────────┐│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共4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均處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6年2月27日│①106年2月19日│106年1月15日││││②106年2月26日│││││③106年2月27日│││││④106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439│106年度偵字第8439│106年度偵字第8439│││、13088、14233號、│、13088、14233號、│、13088、1423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35│106年度毒偵字第135│106年度毒偵字第135│││0號│0號│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院│院│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0│107年度上訴字第110│107年度上訴字第110││實││、111號│、111號│、111號││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9日│107年5月9日│107年5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97│107年度台上字第297│107年度台上字第297││判││0號│0號│0號││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16日│107年8月16日│107年8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均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同編號3│└──────┴─────────────────────────────┘┌──────┬─────────┬───────────────────┐│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439││││、13088、1423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35││││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最││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0│││實││、111號│││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97│││判││0號│││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同編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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