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訴字第4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親壕選任辯護人賴忠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1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親壕於民國107年10月2日下午2時3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巷00000000000路00巷00號前,欲左轉彎進入臺中市監理站側門時,本應注意行車遇有左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平伸,手掌向下之手勢,而依當時之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之情況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竟疏未注意顯示方向燈光或以手勢表示,即冒然左轉,適告訴人 王欣儀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被告同向左後方沿北屯路73巷直行,因閃避不及,而與被告所騎乘之前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人車倒地後,受有右手肘擦傷、左手部擦傷、左右膝擦傷等傷害。詎被告肇事後,明知告訴人倒地受傷,竟未報警或通知救護車等救護告訴人之必要措施,亦未留下姓名或聯絡方式,另基於肇事逃逸之故意,自行騎車離去現場。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車禍相關事宜,並調取本案事故地點附近路口監視器,始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同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等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 邱親壕業 於108年5月4日死亡,有臺中市北區衛生所死亡證字第000000000號死亡證明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5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王靖茹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